“貞操”又叫貞節,是指女子不失身、不改嫁的封建品德。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,男性可以三妻四妾,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,甚至以身殉節。在現代男權社會中,貞節看法宛如彷佛勒在現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。
“貞操”又叫貞節,是指女子不失身、不改嫁的封建品德。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,男性可以三妻四妾,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,甚至以身殉節。在現代男權社會中,貞節看法宛如彷佛勒在現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。
笞杖是中國現代使用得最遍及的刑罰。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兩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規定。
明代沿襲舊制,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,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。這對婦女來說,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,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。
他們又費錢買通行刑衙役,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。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,他們的手段有“掘芋艿”、挖荸薺”、“剖葫蘆”、“剝菱角”等名目。
有時縣官還未升堂,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衆,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,名曰“賣肉”。碰到這樣的狀況,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,回去後便自盡而亡。另有一種老例:被告婦女必須光着腳審問。
別人辯不過他,他一向保持這樣做。之後他因貪污罪被處死,產業被籍沒,妻子流落爲娼,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。
清代裸杖女子另有更毒辣的例子。乾隆時期,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,常對犯人施用嚴刑,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。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,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,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。
在官府衙門裏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皁隸們,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。但是在這些人中,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。清代,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,很惻隱犯人受杖的痛苦。
蒲松齡在《聊齋志異》裏,寫了“伍秋月”的一個故事,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皁役捉去,關進了監獄,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,百般調戲、欺侮。
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顏無恥地挽着她的脖子說:“既然成爲罪犯,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?”這裏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,但說的卻是陽間縲紲裏的實情。
在衙門的黑縲紲中,苦難最爲深重的,恐怕要算是女囚了。現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正視。監獄之中男女混雜,骯髒陰鬱,這是人所共知的。 婦女一旦進了監獄,便成爲獄吏、牢子們凌辱的對象,要想保持貞節,事實上是很難的。
一個監獄裏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:凡是發到這裏的女人,哪一個不是犯法的?已經犯法還充什麼節婦!
因此,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羈繫,都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。漢朝法律規定,婦女非本人犯法,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,一律不得拘捕羈繫;需要拘訊的,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。
明朝的《大明律》“婦人犯罪”條中也規定: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,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,聽候傳喚,不得入獄羈繫。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。
這些規定的目的,都是爲了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、凌辱。但是,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,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了。
清代對女犯,一般都交由衙門裏的官媒婆看管。凡是初到的女犯,總是先餓上兩天,再捱上幾頓打,晚上也不準睡。如果不服的,便會被吊起來。
至於做賊的女犯,更是與衆不同,白天拴在牀腿上,讓她看馬桶,聞臭氣;等到了晚上,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,要動不能動,擱在一間空屋子裏,直到天明才放出來。當然,這些都依然輕的;一旦女犯被衙門裏的書辦、衙役們看上,那時除一死,竟沒法保得清白。
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,奸騙女犯的,要處以杖一百、徒三年;強姦者要處絞刑。但事實上,這往往是一紙空文。那些書辦、衙役乾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,碰到標緻一點的女犯,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,張三才去,李四又來,甚至晝夜不絕,大概乾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。
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,不是犯死罪,就是犯的奸罪,到了這個地方,也就迫不得已從。所以女犯失身破節,成爲理所當然的事。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,觸怒了衙役官媒婆,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凌虐。
在一篇名叫《活地獄》的小說中,有一個女犯,因爲不願馴服,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個巴掌,打得她跪在地上,苦苦請求,然後又叫人從樑上放下一根又長又粗的麻繩,把這女犯撳倒在地,將她的手腳如同捆豬一般捆住,再把大麻繩一頭穿在她的手腳之中,穿好過後,打了一個死結,再將麻繩另一頭用力拉,霎時間便把這女犯高高吊起。
女犯被這一吊,早已是頭昏眼花。嘴裏不住的哼哼亂叫。官媒婆則拿起竹片,不由分說,把那女犯無上無下,足足打了幾百下還不住手,打得女犯亂哭亂叫,渾身一條一條的血跡。官媒婆一邊打還一邊罵:既然想樹貞節牌坊,就應該不去犯法;既然犯法到了這裏,還要充什麼貞節!
中國古代牢房對女囚的潛規則:姦淫如家常便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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